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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通向自由的轨道:中国外贸体制变迁记

来源:中国经济网 | 发布日期:2014-06-17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中国商人,是带着“西方商场中有50万种商品,中国商场里却只有10万种商品”的求财梦进入外贸行业中去的。一个历史上“内向”的巨大的国家,近20余年向世界敞开经脉并求得商品共融,虽憧憬明确,身处变迁当中,又谈何容易?

     憧憬落空

    48岁的陈子荣已经是外贸行业的“老江湖”了。他曾经在国营外贸公司工作了10多年,10年前辞职下海,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专门从事纺织品和服装的对外贸易。

    谈及自己的生意经,陈子荣满怀信心,说到未来的贸易环境变动,陈却不无忧虑。“我现在只关心两件事,一是,2007年的配额制度怎么实行,再就是欧美的反倾销、特保措施什么时候能平息。”

    尽管拥有了自己的外贸公司,但出于体制的约束,陈不得不把公司长期挂靠在一家拥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大公司下面,语气中显露出几分无奈。“以前我们做外贸,没有‘合法’身份,做生意要盖外贸公司的章,财务也得通过他们走账,还要交管理费。”

    从国有到私营,经历了政策变动的风风雨雨,类似陈子荣这样从事外贸经营的个人公司,正是中国外贸体制变迁的一个缩影。

    陈所担心的“协议配额制度”,说的是明年即将实行的新的纺织品出口贸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21号令,也就是新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试行),它将取代2005年9月22日发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强调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作用,提高配额的利用效率,降低配额的时间成本和使用成本,鼓励优势企业优先出口,提高我国纺织品出口盈利质量。

    “有了配额才能出口,配额对于我们外贸公司来说就意味着利润。目前的配额制度其实是有意扶持龙头企业的出口利益,这对于我们这些民营的‘地方队’来说,不是一个好消息。”陈子荣直言不讳,“两年前,私营的贸易公司得以‘正名’,但现在看来,贸易体制的政策制定还是倾向于国有贸易公司。”

    2004年7月1日,在经过10年等待之后,我国开始实行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该法案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相比,这意味着中国的自然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事对外贸易了。

    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学院院长张汉林的观点,1994年的外贸法本来就是“一个过渡”,是从计划经济垄断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体制,是基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未真正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对外贸易的经济手段尚不能顺畅运用而实行的。

    但现实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94年开始,中国外经贸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对外贸易额从1994年的2366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居全球第四位,开始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贸易环境的变化,已经使得1994年外贸法对于外贸经营资格的规定,不再适应中国外贸格局的迅速发展。

    但在短暂的欣喜过后,中国的个人外贸经营者却遭遇了现实的障碍,很难与国有外贸公司平起平坐。以广交会为例,按照相关交易组委会的规定,参展企业的年出口额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个人经营外贸一般都规模偏小,难以达标,因此也很难在广交会这样的大型外贸洽谈会上登堂入室。广东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也曾经表示,广交会作为“中国第一展”席位有限且要求较高,个人想要进入广交会还有一定难度。

    原外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曾经指出,专业外贸公司垄断外贸进出口,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这种实际上由政府垄断外贸经营权的做法,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其结果就是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

     改革路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一项研究认为,中国的外贸体制变迁经历了四个阶段,其间围绕着“市场化”改革坐标展开。

    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外贸体制,主要是“集外贸经营与管理为一体、政企不分、统负盈亏的外贸管理体制”,中央政府以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少数的专业性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

    “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改革是在1984年以后才真正开始的,其间中国的经营外贸就只是通过这些为数不多的企业进行,垄断在这些企业形成也就自然而然了。”张汉林说。

    从改革开放到上世纪90年代初的这个时期,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部分贸易经营权(包括对外资企业),以及贸易公司自主化改革。外贸企业开始实行政企分开、外贸代理制、简化外贸计划内容、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微观层面的改革,之后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地方政府、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工贸总公司向中央承包出口收汇、上交外汇和经济效益指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外贸公司主要的作用,是国家通过控制流通领域进而控制生产领域。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步步深入,国家对这种手段的依赖性势必越来越弱。”

    从1992年开始,中国的贸易政策改革已经开始以符合“国际规则”为导向。在进出口管理上,1992年中国取消进口调节税;1994年取消进出口指令性计划。此后多次降低关税,整体关税已经与国际平均水平大为接近,与世界市场更加接近。

    此外,中国的进口配额及其他的非关税措施数量也在逐年减少。199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对外贸易法》,开始了系统地完善外经贸领域法律法规的改革阶段。以国际规范为目标,在货物贸易、外资、知识产权、反倾销等各个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政府的政策透明度也不断加强。

    随着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外贸体制变革进入了第四个阶段,中国的外贸政策逐渐与国际贸易体制接轨,与发达国家经贸互补性明显,对世界经济的良性影响也逐渐加大。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从2005年1月起外贸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在贸易权方面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

    但在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同时,中国迅猛增长的出口贸易使得“中国制造”引起了主要贸易经济体的担心和抵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悬而未决,也给中国外贸体制的未来变迁带来了一个新课题。    

     歧视性条款之咎

    最让陈子荣担心的,是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针对中国的外贸出口企业,不断发起的反倾销、“特保”等贸易保护措施。陈所在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行业,最近两年不断遭遇欧洲和美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使得本来就利润微薄的外贸行业更加捉襟见肘,“生意更加难做了”。

    在这背后,是中国急速上升的外贸依存度。据统计,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外贸依存度保持在10%以下的水平上下波动,处于峰值的1955年也仅为12.1%,经济转型之初的1978年,外贸依存度甚至只有9.8%。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外贸依存度呈现出梯级增长的发展态势,尤其是1994年以后,外贸依存度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当年首次超过40%的较高发展水平,2000年外贸依存度已超过1994年的水平,达到44.5%。

    近年来对外贸易重新步入高增长的发展阶段。从国际上看,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美国的对外贸易只占其GDP的20%;而日本作为海岛型经济,且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外贸依存度也未超过30%。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已经偏高。

    过高的外贸依存度给“中国制造”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国际贸易摩擦。加入WTO之后,“欧美各国针对中国产业发起贸易保护的理由也不再是单一的“反倾销”,而是加之以“特保”、“反补贴”、“市场扰乱”等手段,由此发生的各种案件让中国的出口企业自顾不暇。有人把这些名目繁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归咎为当年中国入世谈判时签下的部分歧视性条款,但最终的根源却是出于“利益交换”而承认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概括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四个歧视性条款”,即针对出口中国产品为期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期15年的“过渡性审议机制”、为期15年的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期15年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是歧视性的,而且可以认为是一种贸易制度安排的‘灰色区域’,其法律有效性并不完全明确,仍存在争议。主要是在少数国家持续的政治、经济压力下产生的这些歧视性条款,赋予有关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单方面判断,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在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首先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多年悬而不决,主要的谈判对手美国等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寸步不让。

    从大局考虑权衡利弊,中国采取了“先付点代价,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的策略,作出了“战术性的妥协”。出于交换,主要的谈判国家也承诺中国在汽车、金融、电信等许多领域的相关保留,实质上赋予了中国对幼稚产业、支柱产业和基础建设产业的一种“特别保护权”。

    作为一种“利益交换”,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之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由此确立。这一歧视性条款的签署,如今成为引起欧美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曾经表示,当时签署这些歧视性条款是一种“战术型妥协”,不能把当前贸易摩擦频发归咎为这些条款的签订。

    “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到2008年12月31日止,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一旦给进口成员造成市场扰乱,则该成员可以提出磋商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应主动控制相关产品的出口数量。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上述限制应继续,但实施期不得超过一年。”这是中国入世协议中对纺织品有直接限制的条款,主要包括工作组报告书中242条款和协定书里的15条、16条,这也成为欧美国家发起特保、限制等贸易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

    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摩擦,不仅影响中国外贸企业的生存环境,更直接的负面影响,是给中国的外贸企业造成相当黯淡的出口预期,甚至担心出口关税增加而不再敢接受来自欧美的长期订单,而倾向于选择“快进快出”的短期订单来规避国际贸易和政策风险。

    “辛辛苦苦做生意,但贸易摩擦一来,什么都没了。”陈子荣忧心忡忡,“未来怎么样,还得看国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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